李浩
手拿麦克风、身穿迈克尔·杰克逊标志性的亮片夹克,直播间内响起《Thriller》等经典歌曲作为背景音乐,直播屏幕上滚动着“传奇再现,各位观众,我又回来了”……最近,一个男子在直播平台上模仿已故流行音乐之王迈克尔·杰克逊而成为热门话题。这种现象在各大直播平台并不罕见,许多模仿者通过长相、行为举止、穿着乃至用户名与名人相似来吸引观众。(来源:法治日报,6月18日报道)
基于外貌相似度的名人模仿并非新鲜事物,部分甚至已经形成了产业链。据报道,十多年前就有一个名为“山寨明星艺术团”的组织成立,专门从事商业演出、演唱会、品牌代言和电视栏目等活动,其鼎盛时期拥有超过600名山寨明星演员。
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尤其是直播平台的兴起,这类模仿活动找到了更自由、更广阔的舞台。即使不依赖任何机构或组织,模仿者仅凭一部智能手机就能获得关注,许多人因此获得了收益,显著改善了他们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。
然而,需要指出的是,这种模仿名人的行为是有门槛的,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外观上的相似度。对于天生与名人“撞脸”的人来说,这无疑是一种天赋,但对于模仿者本人而言,保持理性和清醒是十分必要的。毕竟,如何处理这种天赋,有着诸多讲究,包括如何表现以及采取何种方式。否则,这种“饭碗”可能会轻易丢失。
首先,必须避免以假乱真。模仿终归是模仿,绝不能让假的混淆成真的。如果模仿者有意制造混淆,让观众误以为是名人本人出现,可能涉嫌侵犯名人的肖像权或姓名权。在商业领域,这种误导可能构成“商业标识混淆”,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。若直接借用名人名义进行诈骗、牟利,则可能构成诈骗罪。
其次,拒绝简单的“拿来主义”。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——无论是歌曲还是电影中的表演片段,都涉及名人的表演权。模仿者在进行直播、参加节目或接拍商演时,应当获得相关名人的授权,否则使用其作品并用于商业目的,可能涉及侵权违法。
再次,不要走上“黑红”的歪路。每个人都有名誉权,名人也不例外。如果模仿者为了吸引流量和关注,采取贬损名人形象的行为,比如恶搞名人、打擦边球、进行猎奇表演乃至低俗色情内容,很容易触犯法律红线。
除了“撞脸”,还有“撞声”。一些人通过模仿名人的声音而走红,其背后的原则是一致的——通过模仿名人获得影响力和商业利益,本质上是一种“搭便车”行为。既然从名人那里获得了好处,就没有理由损害他们的利益。不侵犯名人的合法权益,是每个模仿者都应遵守的基本准则。
当然,这只是一条“底线”。如果模仿者想要走得更远,稳固地把握住这碗饭,就需要有更高的追求。
例如,模仿不应只停留在表面,而应有从“模仿”到“超越”的追求精神,积极培养自己的专业素养,追求艺术上的极致。同时,是否能够在模仿中融入自己的创意和特色,形成独具个人风格的表演?模仿名人只是打开知名度的一种方式,模仿者能否利用这一机会,拓展到其他领域,不断丰富自己的职业生涯,避免被单一的模仿标签所限制?
无论如何,模仿者应该意识到,仅仅依靠与名人“撞脸”所获得的流量是无法持久的。希望每一个模仿者都能抓住机遇,不仅能“像”名人,更能“成为”名人,一步步开拓出属于自己的人生大舞台。